(2015)琅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桂云与徐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云,徐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76-1号申请执行人桂云,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城西水库管理处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建东,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受理桂云与徐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建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建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建东存款73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