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苏志茗与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苏志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苏志茗,陈炜杰,陈国枝,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郭瑞虹,晋江市磁灶华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龙岩国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溪***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忠伟,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志茗,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炜杰,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被告:陈国枝,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被告: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社区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陈炜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郭瑞虹,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P252701(8),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晋江市华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内)。委托代理人:赖忠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晋江市磁灶华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福厦公路段。法定代表人:郭瑞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忠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龙岩国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号南侧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炜杰,该公司董事长。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志茗、原审被告陈炜杰、陈国枝、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郭瑞虹、晋江市磁灶华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龙岩国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闽民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龙岩国崴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红代理审判员 陈立晖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