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中华、杭志康与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中华,杭志康,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陆中华,男,汉族。原告杭志康,男,汉族。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香港商业步行街1座。法定代表人蒋根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中华、杭志康与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中华、杭志康于2015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中华、杭志康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中华、杭志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60元减半收取111480元,由原告陆中华、杭志康负担。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