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彭先烈,王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彭先烈,王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6-4。负责人吴关佑,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云廿,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政伟,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支行员工。被告彭先烈,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云芳,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告彭先烈、王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缴纳2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陈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