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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蒋宏与湖南洪江禾沅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蒋宏,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被执行人湖南洪江禾沅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建国,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姚俊飞,女,汉族,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怀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洪江禾沅洒业有限公司、姚建国、姚俊飞于2014年12月20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财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蒋宏与湖南洪江禾沅洒业有限公司、姚建国、姚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