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曲克平与杜朋朋、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克平,杜朋朋,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居民。被执行人杜朋朋,居民。被执行人王伟,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郭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