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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敏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被申请人屈敏。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屈敏关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谢 颂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书记员  魏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