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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平与被执行人蔺怡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蔺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66岁。被执行人:蔺怡坤,男,76岁。申请执行人李文平与被执行人蔺怡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蔺怡坤给付申请执行人电费300.00元。二、被告蔺怡坤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平案件受理费30.00元。该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蔺怡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文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电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蔺怡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蛟河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即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按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380.00元的执行标的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电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蔺怡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