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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204-1号申请执行人周彩霞。被执行人郭建东。被执行人肖丽玉。申请执行人周彩霞与被执行人郭建东、肖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1、郭建东、肖丽玉应归还周彩霞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郭建东、肖丽玉负担。因被执行人郭建东、肖丽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彩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建东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悦盛花苑15幢503室住房,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拍卖。执行中另查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周彩霞同意被执行人郭建东、肖丽玉于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40000元(该款法院已冻结,直接扣划),余款从2015年起每年年底前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执行费1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执行到位4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633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彩霞,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周彩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彩霞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周彩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徐兴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