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苏启超与陈发荣、林彩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启超,陈发荣,林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苏启超,男,汉族,干部,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发荣,男,汉族,干部,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林彩亮,女,汉族,干部,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苏启超与被执行人陈发荣、林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苏启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发荣、林彩亮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案暂无可供条件执行,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2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