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商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商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沈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被告:杭州商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月华,经理。被告: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华,经理。被告: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6元,减半收取6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