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秀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李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被执行人李秀刚,男,4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秀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行执字第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