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曹永生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曹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应华。委托代理人邸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雪静,系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科长。被执行人曹永生。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永生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曹永生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榆阳环卫处字(2014)第E5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