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姜某甲,现住弓棚子镇三横道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赵振和,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贾玉林。原告姜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振和、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七月二十经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订有婚约。订婚后结婚前,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现金共计100000元、金子40克(价值16500元),合计116500元。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以想家为由经常回娘家,生小孩之前在家生活只有两个月,生完小孩在家生活三个月后又离家出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未对彩礼问题进行处置,原告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至今仍欠有外债尚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70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离婚证复印件一枚、离婚协议复印件一枚、户口本复印件一枚,证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孩姜梦阳(2013年8月1日生)。二、媒人姜秀英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系经她介绍订婚。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现金共计100000元、金子40克(价值16500元),合计116500元;原告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为给被告过第二次彩礼,经媒人帮忙从庞奎江处抬款15000元,约定1分2的利息,本金尚未偿还;从陶凤芝处借款10000元,自己代为偿还的,原告至今未偿还;欠金亚芬25000元,至今未还;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回娘家。三、证人姜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现金共计100000元、金子40克(价值16500元),合计116500元。原告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为给被告过第一次彩礼,在自己处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原被告结婚后大约两三个月,原被告就分居了。被告生小孩时回来了,生完小孩后被告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四、证人王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现金共计100000元、金子40克(价值16500元),合计116500元。原告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为给被告过第一次彩礼,借款40000元;第二次过彩礼时从自己处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在生完孩子不到百天之时就离家出走。被告辩称,原、被告在政务大厅离婚时,因为孩子不满一周岁,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原告托人谎称没有孩子,在政务大厅办理的离婚手续。婚后被告患有肺结核等疾病已将彩礼款100000元花光,现不同意返还财物款。被告向法庭提供消费清单一份及治病病志、医药费票据等;证明用于治疗疾病及准备结婚和婚后花销等,已将财物款100000元花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七月二十经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订有婚约。订婚后结婚前,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现金共计100000元、金子40克(价值16500元),合计116500元。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被告患有肺结核等疾病。在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消费清单一份及治病病志、医药费票据等;证明用于治疗疾病及准备结婚和婚后花销等,已将财物款100000元花光。原告予以否认,并称被告治疗疾病的医药费均由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基于被告婚后患病、准备结婚及婚后生育小孩、生活等费用,被告应酌情适当予以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姜某甲彩礼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巨 龙人民陪审员 鄂 金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洪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