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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天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天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2-399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天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松,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7日,住禹州市方岗乡方北村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1)禹经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禹州市天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松买卖合同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1)禹经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