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611号原告邵某。被告张某。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201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8月23日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但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恶言恶语,适用家庭暴力,还经常在外沾花惹草,感受不到一点的家庭温暖,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8月23日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婚后至今无子女。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双方在行使各自的婚姻自主权时,应当慎重处理好家庭事宜,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开户行: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