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房仔娟与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仔娟,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房仔娟。被执行人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仔娟与被执行人王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