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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房仔娟与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仔娟,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房仔娟。被执行人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仔娟与被执行人王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