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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丙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768-1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丙奇,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丙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缴纳罚金六千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五十元,共计六千零五十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荥执字第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