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宾诉王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宾,王术平,苗为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23号原告魏宾。委托代理人袁文文,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术平。被告苗为共,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沙沟镇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宾与被告王术平、苗为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宾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隋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