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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宾诉王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宾,王术平,苗为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23号原告魏宾。委托代理人袁文文,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术平。被告苗为共,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沙沟镇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宾与被告王术平、苗为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宾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隋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