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起远与被告程运动、程昭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起远,程运动,程昭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230号原告丁起远,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运动,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昭龙,男,成年人,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时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起远与被告程运动、程昭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起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起远撤回对被告程运动、程昭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起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