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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易贤刚、陈绪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贤刚,陈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157号申请人易贤刚。申请人陈绪龙。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易贤刚、陈绪龙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洪湖市万全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陈绪龙给付申请人易贤刚5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郑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