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杨从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杨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负责人吴承铭,行长。被执行人杨从发,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申请执行杨从发适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洪法民特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杨从发所有的一辆号牌为×××三菱牌小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向本院提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洪法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民特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盛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