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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塑料制品厂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塑料制品厂,禹州市淀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1-59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蒋大建。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禹州市淀粉厂。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人民法院(2000)许经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塑料制品厂申请执行禹州市淀粉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原、被告均由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主体资格均不存在,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0)许经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