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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鑫菲与刘春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菲,刘春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刘鑫菲,女,7岁。法定代理人:李红,女,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春玉,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菲诉被告刘春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