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鑫菲与刘春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菲,刘春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刘鑫菲,女,7岁。法定代理人:李红,女,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春玉,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菲诉被告刘春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