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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米庆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庆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11号罪犯米庆平,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横岩村**组**号。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怀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米庆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2009年8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怀中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米庆平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米庆平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米庆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罪犯米清平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米庆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3.7分。2014年1月在监管安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励考核分3分。本次缴纳罚金1200元。有两次违规行为被扣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庆平确有悔改表现,且已缴纳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但因有违规扣分,且系假释期间犯罪,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庆平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