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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玉才与李红飞、雷卫娥、马晓峰、刘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才,的李红飞,雷卫娥,马晓峰,刘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61-2号申请人武玉才,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的李红飞,男。被执行人雷卫娥,女。被执行人马晓峰,男。被执行人刘竹英,女。申请人武玉才与被执行人李红飞、雷卫娥、马晓峰、刘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与民初字第032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红飞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1号四处(产权证号分别为:0002633、0002634、0002635、0002646)的房产。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红飞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1号四处(产权证号分别为:0002633、0002634、0002635、0002646)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