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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宇博与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黎瑶,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周黎瑶,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宇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黎瑶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的资产已经被控制,正在处置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46204.16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四川九龙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黎瑶146204.16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