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1号原告耿某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