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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1号原告耿某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