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银兰、王立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银兰,王立成,徐峰,黄正庆,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0769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姜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小兵、王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银兰。被执行人王立成。被执行人徐峰。被执行人黄正庆。被执行人周秀兰。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银兰、王立成、徐峰、黄正庆、周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泰姜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黄银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至2014年9月20日利息、逾期利息52508.74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王立成、徐峰、黄正庆、周秀兰对黄银兰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银兰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黄银兰、王立成、徐峰、黄正庆、周秀兰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峰、黄正庆、周秀兰协商,由徐峰、黄正庆、周秀兰分别偿还335000元,在各自偿还后,免除其保证责任。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徐峰向本院缴纳了335000元执行款。扣除执行费13063元后,余款321937元己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秀兰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2015年6月4日,周秀兰向本院缴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5万、4万,共计9万,该银行承兑汇票己转交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正庆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黄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