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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00-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南街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南街城市信用社,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0-02268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南街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桂琴。被执行人:赵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27日,住禹州市东十里尹庄村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0)禹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禹州市南街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0)禹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