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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于某某,住宾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应当给付财产折价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于2015年6月5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