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代必明与陈跃斌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代某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全民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耿继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