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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松明、曾登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明,曾登友,雷绍田,祁国清,曾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松明、曾登友、雷绍田、祁国清。被执行人:曾庆乐。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松明、曾登友、雷绍田、祁国清与被执行人曾庆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庆乐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庆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黄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