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孙天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孙天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陈建华,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天露,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孙天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华撤回对被告孙天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梁碧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