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尹炳财与巴图吉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炳财,巴图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尹炳财,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尹炳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自动给付了执行款16330.2元及执行费144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