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鹏与被告罗昌发、廖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罗昌发,廖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72号原告何鹏,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被告罗昌发,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廖春兰,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与被告罗昌发、廖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鹏负担。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