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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鹏与被告罗昌发、廖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罗昌发,廖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72号原告何鹏,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被告罗昌发,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廖春兰,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与被告罗昌发、廖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鹏负担。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