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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春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春生,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春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22时30分许,陈某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东一环路与东大路叉路口路段时,与被告人郭春生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郭春生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被告人郭春生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97.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郭春生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郭春生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春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投案证明、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春生的庭前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春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达297.4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春生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春生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春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霜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