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宗芹与耿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建辉,王宗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辉,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芹,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耿建辉与被上诉人王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耿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93.5元,由上诉人耿建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