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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徐旭云、吴丽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徐旭云,吴丽双,方先荣,邓先娥,方先宝,刘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负责人:丰红晓,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桢,系该社职工。被告:徐旭云。被告:吴丽双。被告:方先荣。被告:邓先娥。被告:方先宝。被告:刘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为与被告徐旭云、吴丽双、方先荣、邓先娥、方先宝、刘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