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江秀铭与赵孟斌、福建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秀铭,赵孟斌,福建世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94-3号申请执行人江秀铭,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赵孟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世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施孝龙。申请执行人江秀铭与被执行人赵孟斌、福建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迟延履行利息;3、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4、申请执行费29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64186元,尚差欠部分本金及利息。由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申请报告,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延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