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执民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文彬、竺某等与竺谷清、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文彬,竺某,竺伯浩,王兰妃,竺谷清,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叶永中,王成富,浙江省新昌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新执民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章文彬,(身份代码:330624197307061126)。申请执行人:竺某。申请执行人:竺伯浩,(身份代码:330624194209276453)。申请执行人:王兰妃,(身份代码:330624194309286464)。被执行人:竺谷清,(身份代码:330624196209256275)。被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竺谷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永中,(身份代码:330624196412053318)。被执行人:王成富,(身份代码:330624196310110019)。被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王成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章文彬、竺某、竺伯浩、王兰妃与被执行人竺谷清、浙江省新昌县天然轴承有限公司、叶永中、王成富、浙江省新昌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新执民字第1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