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莫文德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文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408号罪犯莫文德,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河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文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莫文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桂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2日入监狱服刑。2010年9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莫文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1月止共获奖励分129.2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莫文德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文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文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克新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