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焕益与如皋市兰亭木艺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益,如皋市兰亭木艺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95号原告刘焕益。被告如皋市兰亭木艺馆,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西路金欧米木门店。原告刘焕益与被告如皋市兰亭木艺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焕益以“被告已按诉讼请求给付了款项,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焕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焕益负担。审 判 长 肖剑飞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