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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张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被告孙某某,男,XX年XX月XX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下岗工人,住XX县牤XX乡。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现已结婚成家,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2008年被告有第三者并私奔,2012年被告回家后经常殴打原告,还多次打次子。2014年3月6日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8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所诉的大部分事实,但提出与原告感情基础好,所犯的错误能够改正,能给原告一个美好的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3年6月12日生长子孙兴华(已成年并已结婚),2007年11月28日生次子孙兴汉。2008年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并同她人一同离开当地远走他乡。2012年被告回家后,原、被告为此事经常口角生气,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及次子。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1日原告又撤回起诉。2015年3月9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说明其婚姻基础较好。虽然被告有过错,但庭审中,被告承认错误,并希望原告谅解,同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被告彻底改正错误,多关心原告,并对家庭负责任,其家庭生活应是幸福美满的,其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