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常和诉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和,张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常和。被告张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和与被告张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常和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