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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常和诉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和,张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常和。被告张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和与被告张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常和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