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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肖淑全申请执行宋贵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淑全,宋贵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肖淑全,女,生于1934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宋贵六,男,生于1969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宋贵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贵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