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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伍廷宁、陈跃秀与但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廷宁,陈跃秀,但成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7号原告伍廷宁,男,生于1947年7月19日,汉族,大英县蓬莱镇人。原告陈跃秀,女,生于1964年4月2日,汉族,大英县蓬莱镇人。被告但成志,男,生于1963年4月14日,汉族,大英县蓬莱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廷宁、陈跃秀诉被告但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廷宁、陈跃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廷宁、陈跃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廷宁、陈跃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伍廷宁、陈跃秀负担。审判长  谢东升审判员  何雪峰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