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伍廷宁、陈跃秀与但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廷宁,陈跃秀,但成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7号原告伍廷宁,男,生于1947年7月19日,汉族,大英县蓬莱镇人。原告陈跃秀,女,生于1964年4月2日,汉族,大英县蓬莱镇人。被告但成志,男,生于1963年4月14日,汉族,大英县蓬莱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廷宁、陈跃秀诉被告但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廷宁、陈跃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廷宁、陈跃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廷宁、陈跃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伍廷宁、陈跃秀负担。审判长 谢东升审判员 何雪峰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