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徐碧儿、周锦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徐碧儿,周锦钱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符宁堂,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徐碧儿,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周锦钱,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于同年4月8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徐碧儿所有的粤EXU0**号小型汽车一辆。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经还清信用卡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徐碧儿所有的粤EXU0**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74元,财产保全费358.69元,合计686.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