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艺龙与吴金德、吴凤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龙,吴金德,吴凤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吴艺龙,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德,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凤土,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龙与被告吴金德、吴凤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艺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吴艺龙负担。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