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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彭晓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6号原告彭晓莉,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何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莉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晓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彭晓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梅 更多数据: